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快健全我省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引導金融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關于印發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20〕30號)、《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繼續實施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蘇財金〔2021〕134號)等文件規定,現將《2022年度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按要求做好申報審核工作。
一、各市、縣財政局要認真組織當地資金申報工作。各申報單位應按屬地化原則向所在地市、縣財政局申報專項資金。各市、縣財政局在布置當地申報工作時,應要求本地區各申報單位準確統計和上報涉及專項資金申報的各項基礎數據,確保真實、合規。按照《關于印發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用信用信息暫行規定的通知》(蘇財規〔2016〕10號),各市、縣財政局應嚴格要求,依托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對于存在虛構或偽造數據、材料等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要根據失信嚴重程度,限制其申報省級專項資金。
二、各市、縣財政局應對申報材料嚴格審核把關,切實履行審核職責,并于4月30日前將申請文件和審核結果報送省財政廳,具體包括:財政局申請切塊資金文件(需隨文附上經辦人及聯系方式,含手機號)以及相關表格(包括專項資金申請表、審核匯總表、績效目標申報表,見附表1-1、1-2、1-3)。各市、縣財政局的申請文件以及相關表格,須同時從電子公文管理系統提交省財政廳(注意:申請文件應以pdf格式編輯,相關表格以excel格式編輯)。申報指南附表可以通過江蘇省財政廳網站“下載中心”下載。
三、對于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獎補資金,按照中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及直達資金管理規定,各市、縣財政局應先用中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兌現,不足部分從當年切塊下達的省級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四、請各市、縣財政局按照政策規定,扎實做好申報布置,與同級有關部門強化協作配合,認真組織審核,并對審核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專項資金申報、審核以及撥付文件等材料要及時整理歸檔,確保相關政策落細落實。
(一)融資擔保業務降費補貼。
1.獎補對象:省內融資擔保機構。
2.申報條件:申報單位開展的融資擔保業務在單戶擔保金額、擔保費率、擔保責任比例、擔保對象、擔保業務數據填報等要素方面需滿足《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繼續實施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蘇財金〔2021〕134 號)以及本指南規定的獎補標準。監管機構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擔保機構不予申報。
3.獎補標準:
(1)申報單位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前開展的融資擔保業務,符合單戶擔保金額 1000 萬元以下、擔保費率不高于 1.5%等條件的,按其承擔的擔保責任比例給予不高于年化 1%的擔保費補貼。申報單筆擔保費補貼的計算公式為:擔保金額×(擔保天數/365)×擔保機構承擔的擔保責任比例×1%。單戶機構申報融資擔保業務降費補貼、融資再擔保業務風險補償,兩項合計不高于 1000 萬元。同一筆融資擔保業務,如申報享受該項政策,不得再申報“小微貸”專項擔保費補貼。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開展的政策性業務,不得再申報享受該項政策。擔保天數是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業務在 2021 年存續時間,對于以前年度延續下來的擔保業務,從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計算到擔保到期日,擔保實際到期日到 2022 年以后的,以 2021 年12 月 31 日為到期日計算(下同)。擔保機構承擔的擔保責任比例,不包括銀行及政府部門有關風險補償基金分險部分。單筆融資擔保業務如有再擔保機構參與風險分擔的,擔保機構承擔的擔保責任比例包括再擔保機構分擔的責任比例(下同)。擔保對象不包括房地產行業、金融業和投資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臺類企業(下同)。(2)申報單位 2021 年 12 月 1 日以后新發生的融資擔保業務,符合單戶擔保金額 1000 萬元以下、擔保費率不高于 1.5%、擔保對象為企業、且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以下簡稱“報送系統”)中填報并通過審核等條件的,按其承擔的擔保責任比例給予不高于年化 1%的擔保費補貼。申報單筆擔保費補貼的計算公式為:在報送系統中填報并通過審核的擔保金額×(擔保天數/365)×擔保機構承擔的擔保責任比例×1%。
4.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年檢合格證明等;
(3)《2022 年度擔保業務降費補貼申報明細表》(附表 2-1);
(4)提供保證合同、收費發票記賬聯、借款借據;
(5)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附表 2-8)。
(二)融資再擔保業務風險補償。
1.獎補對象:省內融資再擔保機構。
2.申報條件:申報單位開展的融資再擔保業務在單戶再擔保金額、再擔保費率、原擔保對象、再擔保責任比例等要素方面需滿足本指南規定的獎補標準。監管機構年度檢驗不合格的再擔保機構不予申報。
3.獎補標準:
(1)申報單位 2021 年開展的融資再擔保業務,符合單戶再擔保金額 1000 萬元以下、再擔保費率不高于 0.5%、原擔保對象為企業等條件的,按其承擔的再擔保責任比例給予不高于年化 3‰的風險補償。申報單筆再擔保風險補償的計算公式為:再擔保金額×(再擔保天數/365)×再擔保機構承擔的再擔保責任比例×3‰。(2)單戶機構申報融資再擔保業務風險補償、融資擔保業務降費補貼,兩項合計不高于 1000 萬元。再擔保機構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范圍,且可申請享受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支持的直保和再擔保業務,不得再申報享受該項政策。再擔保天數的申報口徑同擔保天數。單筆融資再擔保業務如有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參與風險分擔的,再擔保機構承擔的再擔保責任比例包括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分擔的責任比例。原擔保對象不包括房地產行業、金融業和投資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臺類企業。
4.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年檢合格證明等;
(3)《2022 年度再擔保業務風險補償申報明細表》(附表 2-2);
(4)提供再擔保合同、收費發票記賬聯;
(5)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
(三)“小微貸”專項擔保費補貼。
1.補貼對象:省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項下“小微貸”合作融資擔保機構。
2.申報條件:申報單位列入“小微貸”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名單,且已對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發放的“小微貸”貸款提供了擔保。
3.補貼標準:
單筆“小微貸”補貼金額=擔保金額×50%×1%×擔保期限/365。擔保金額等于該筆貸款全額貸款本金。擔保期限為該筆貸款在 2021 年的存續天數。對該項政策,根據擔保機構業務規模據實補貼,不設補貼上限。
4.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等;
(3)《2022 年度“小微貸”擔保費補貼申報明細表》(附表 2-3);
(4)提供擔保合同、借款借據;
(5)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
(四)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設立獎勵。
1.獎勵對象:列入省級名單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以《關于調整更新江蘇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的通知》(蘇財金〔2021〕165 號)為準。
2.申報條件: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2021 年新設立或增資,對小微企業融資執行優惠擔保費率(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 1%)。
3.獎勵標準:按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新增資本的 2%予以獎勵,每年單戶獎勵金額不超過 200 萬元。
4.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
(2)《2022 年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獎勵申報明細表》(附表 2-4);
(3)監管部門開業批復文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4)營業執照;
(5)驗資證明;
(6)收費費率證明材料,新設機構可出具收費費率承諾;
(7)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
1.補償對象: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等。2.申報條件:2021 年小額貸款公司正常開展貸款投放業務,按規定可申報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單戶 500 萬元以下的貸款,省財政按上年度貸款業務給予不高于年化 3‰的貸款風險補償。單筆貸款利率超過 15%的不納入補償范圍。申報單筆貸款業務風險補償的計算公式為:貸款金額×(貸款天數/365)×3‰。貸款天數的計算口徑同擔保天數。單戶法人機構每年補償金額不高于 200 萬元。(3)《2022 年度貸款風險補償申報明細表(小貸、轉貸基金)》(附表 2-5)及相關證明材料;2.申報條件:小微企業轉貸基金合規開展小微企業轉貸服務。對小微企業轉貸基金新發放的單戶 1000 萬元以下、每日轉貸利率 0.3‰以下的貸款,省財政按上年度轉貸業務新發生額給予 1‰的貸款風險補償。申報單筆小微企業轉貸基金風險補償的計算公式為:單筆轉貸金額×1‰。單戶法人機構每年補償金額不高于 200 萬元。(3)《2022年度貸款風險補償申報明細表(小貸、轉貸基金)》(附表 2-5)及相關證明材料;2.申報條件:金融租賃機構、融資租賃機構開展單戶 10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單筆業務租金收益的內部收益率不高于 8%。對納入監管合格機構名單并符合相關條件的金融租賃機構和融資租賃機構開展的單戶1000萬元以下的省內企業融資租賃業務,租金收益符合規定條件的,按不高于上年新發生融資租賃投放額 3‰給予風險補償。申報單筆租賃業務風險補償的計算公式為:單筆租賃發生額×3‰。
單筆業務延續到下年度的,下年度不重復享受補貼,租賃物為乘用車及客車的不予納入統計。單戶法人機構每年補償金額不高于 200 萬元。(3)《2022 年度租賃業務風險補償申報明細表》(附表 2-6)及相關證明材料;5. 申報方式:省級金融租賃機構、融資租賃機構按照屬地化原則向南京市財政局提交申報材料。
1.獎勵對象: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在主板上市或者新三板掛牌的農業龍頭企業。2.申報條件:企業總部注冊地需在江蘇省內,在 2021 年進入上市流程,取得監管部門備案文件或證券交易所受理通知等。3.獎勵標準:根據 2021 年企業所處的不同上市階段分別予以獎勵(1)在企業取得證監局輔導備案受理通知書后,獎勵 20萬元。(2)在取得證券交易所受理通知后,獎勵 80 萬元。(3)企業成功在科創板上市后,獎勵 100 萬元;(3)農業龍頭企業成功在主板上市后,獎勵 200 萬元。(4)2021 年農業龍頭企業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獎勵 40 萬元。(5)申報單位在 2021 年滿足兩個及以上的上市階段獎勵情形的,可按累計獎勵金額提交申請。自 2023 年申報起,對上一年度成功上市的科創板企業,獎勵標準將適當調整。(3)申報單位所處上市階段的證明材料,包括關于確認輔導備案日期的通知、證券交易所受理通知、與證券交易所簽訂的上市協議、新三板掛牌證書等;2.申報條件:對省內企業于 2021 年在江蘇省股權交易中心成功掛牌的(以掛牌企業證書為準),企業實際正常運營,經審計 2021 年度營業收入 1000 萬以上,或凈利潤 100 萬以上,企業以往年度未享受過省財政該項獎勵政策。(1)對掛牌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科技創新板且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家企業獎勵 30 萬元。(2)對通過股改掛牌價值板且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家企業獎勵 20 萬元。(3)對掛牌成長板等其他板塊且符合條件的企業,每家企業獎勵 10 萬元。(4)對總部注冊地在我省的農業龍頭企業在價值板、成長板掛牌的,每家企業獎勵 20 萬元。自 2023 年申報起,價值板、成長板等板塊掛牌獎勵標準將適當調整。(3)加蓋江蘇省股權交易中心公章的掛牌企業證書,掛牌日期在 2021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之間;(4)對于企業營業收入、凈利潤情況,申報單位須提供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予以證實;1.獎勵對象:在我省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創業投資企業。2.申報條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須在中國基金業管理協會備案,創業投資企業須在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管理基金規模不低于 1 億元,并對省內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中小民營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3.獎勵標準:對符合條件、投資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的中小型民營高新技術企業且持有股權超過 1 年的我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備案創投機構,按照不超過投資規模 2%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年度單戶基金管理公司、創業投資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 200 萬元。(2)《2022 年度股權投資基金引導獎勵申報明細表》(附表 2-7);(5)相關基金設立協議或章程、基金托管協議或開戶證明、管理規模證明;(6)基金管理公司(創業投資企業)及受托管理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8)被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省科技廳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證書、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等證明材料;(9)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本指南所稱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數。市、縣財政局應填寫附表 1-1、1-2、1-3,連同專項資金申請文件報送省財政廳。各申報單位應按照各單項獎補政策要求,填寫附表 2-1 至 2-8 的對應表格,連同其他申報材料報送所在地市、縣財政局。
2022年度江蘇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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